合同只盖章不签字能否成立

在银行实际业务操作中,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总经理并非法定代表人且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如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士,签字手续十分繁琐,严重影响了业务合作。在此情况下,可否仅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合同生效,或由借款人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关于书面合同有效成立的法定要件,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采用合同书订立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署协议有效成立的要件,即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有效成立。

2、如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需经过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的,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有效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3、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需由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的的情形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有效成立,或由经办人员签章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有效成立;实践中由相关业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做法也较为普遍。

因此,关于在实践操作中因交易对手公司管理、业务操作等因素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情形,我们认为,可以由借款人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前提需将相关业务合同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修订为“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