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合同中常常出现定金、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三者概念,一些当事人对此无法理解,到底是什么回事,我们给以解读:

1)定金、违约金二者择一,不能同时选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6条);

2)违约金、违约损失互为表里,违约损失是“里”、违约金是“表”,主张违约金,法院、仲裁机构会参照违约损失进行高低调整(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3)再换一个维度,违约责任是“里”,定金、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都是“表”,选择了一个,就是放弃了其他,因此按这个逻辑,如果已经在一个案子中判决了定金,也就没有另案起诉的余地了。